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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新網12月18日電 據臺灣“中央社”報道,台當局“警政署”17日說,針對“最高法院”判決蔡姓原住民無罪,尊重司法判決,有關原住民“自製獵槍”定義會進一步檢討相關法令。
  排灣族男子蔡忠誠2008年6月間起,在屏東縣牡丹鄉石門村工寮,以砂輪機、電焊機等工具自製打獵長槍,法院一審、二審判決無罪。
  但更一審依臺灣“內政部”於1998年函釋對自製獵槍解釋,認定蔡男自製長槍規格不符,改判刑2年8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。
  原住民律師和法律扶助基金會幫蔡男上訴“最高法院”,“最高法院”罕見開辯論庭,17日改判無罪。
  “警政署”表示,尊重“最高法院”判決,有關原住民“自製獵槍”定義,從1998年會商各相關部會後所得討論結果,已延用至今;判決結果出爐後,會針對原住民“自製獵槍”相關法令進行檢討。  (原標題:台一原住民自製獵槍被判無罪 當局將檢討相關法令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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